离婚时赠与儿女的财产约定不能随意撤销。因为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所有,属于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的赠与行为。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既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又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因此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通常来讲需要涵盖以下几点:
1、写明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础身份信息。
2、写明赠与房产的坐落信息、产权证号或者购房合同编号。
3、父母可以明确赠与房产的范围,包括房产附带的相关权益,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全部赠与给子女。
4、明确赠与的房产为赠与人所有的财产,赠与人有权处分该房产,赠与房产不存在权利瑕疵,这是为防止他人以无权处分为由追回房产。
5、明确房产的过户时间以及过户时的税费由谁承担,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一般会约定当房产具备过户条件时,无条件配合子女过户,并承担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同时约定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
6、明确赠与协议不附加任何条件,接受财产一方不用履行任何义务,赠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赠与,如果撤销赠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方式限制一方的撤销权存有一定争议,父母子女之间在签订协议时是否添加本条款,应当基于自愿协商确定)
7、明确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最后签字,写明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