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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原则为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且在收养关系成立、结束等过程中都需要对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不得买卖儿童。此外,收养关系是从办理收养登记时才成立的,收养关系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收养关系何时生效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