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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姻无效案件能否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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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婚姻无效案件能否按撤诉处理

婚姻无效案件,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

(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姻无效案件,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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