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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债务如何分担

发布时间:  浏览: 171 次  来源:网络

一、夫妻离婚前债务如何分担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前债务如何承担,要看是否为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

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

夫妻中任何一方;

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没有违法行为、特别约定和说明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办理。

夫妻在离婚时,对这类债务也应共同进行分割,按照债务数额进行偿还。

债权人也应积极的提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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