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事实婚姻离婚该如何举事
实婚姻解除婚姻关系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起诉人可以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1、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重婚应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之所以将此也定为重婚是将其作为重婚罪的共犯来考虑,因为没有他的行为就没有他人的重婚行为,二人行为结合后才导致重婚的发生。
从客体上讲,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
从客观方面讲。
即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
3、在主体上,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没有配偶的人。
在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则不宜认定为重婚罪。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婚姻解除婚姻关系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起诉人可以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