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判孩子抚养权?
法院应当是根据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基本原则来判孩子抚养权。
1、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规则:
(1)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抚养,但女方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的,给男方抚养;
(2)孩子已满两周岁的,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女儿判给男方女方是否可以争抚养权?
离婚女儿判给男方女方可以争抚养权,可以先和男方协商,如果对方同意的,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对方不同意,除非不直接抚养方有证据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法院才会支持。
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的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现实生活当中,离婚的时候不仅仅是需要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的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是需要予以明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时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一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