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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离婚撤诉诉讼费是否退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撤诉后,受理费用减半收取,所以会退回一半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民事诉讼撤诉的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
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离婚撤诉诉讼费是否退回没有规定,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所以会退回一半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