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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管辖的原则,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216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离婚管辖的原则

1、一般管辖原则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

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通过以上文章内容我们就知道了,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管辖异议,如果有争议的话是需要暂住证的。

,并且在申请办理的过程当中,夫妻双方最好是协议离婚,否则后续的麻烦是比较大的,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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