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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谁优先

发布时间:  浏览: 13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谁优先

法定监护优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意定监护中的委托监护规定是什么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

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按照规定法定监护是比较优先的,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的,作为未成人监护人一般第一顺位就是父母了,如果父母没有办法作为监护人就可以选择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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