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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刚出生是否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20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刚出生是否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出生后享有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民事权利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权利的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所以刚出生的婴儿享有民事权利。

父母作为监护人要保护婴儿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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