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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213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的特征是什么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一般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等等。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等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当中都有相关的规定,监护人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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