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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34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有哪些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人有什么行为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6、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7、受遗赠人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公民对于遗产,有继承的权利也有放弃的权利,同时,也会因为某些原因而产生被剥夺继承权的时候。

在法律是允许公民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如果要放弃继承权的话,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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