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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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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二、送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

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

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自己是不同意送养的话,不得送养。

因为收养是三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也不允许任何外人加以干涉。

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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