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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优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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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优先抚养权设立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和死亡配偶父母的感情。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往往对其孙子女疼爱有加,悉心呵护,能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父母一方死亡的孙子女更是如此。另一方面,作为老人,其子女死亡,如果其死亡子女的未成年子女被送给他人收养,从感情角度而言,对于老人无疑是更大的打击,由其抚养其孙子女也是一种心灵的安慰。

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在双方离婚之后,如果是婚内育有子女的,就需要在离婚的时候对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一般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此时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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