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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人到场
民法典和公证法规定,对继承权进行公证时,一定要到场的人是继承人本人,其他人如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等不一定要到场,而继承人本人需要提供能证明有继承权的材料。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申请继承权公证的,需要本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而其他人可以不到场,继承人要提供证明继承关系成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