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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可否认定为赠与

发布时间:  浏览: 120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可否认定为赠与

1、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离婚时就离婚问题进行的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要离婚协议书载明后,可以认定为赠与行为,但需要另外签订赠与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签离婚协议书后可以补充内容吗

1、首先,签离婚协议书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内容。

因为这时候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所以双方都可以变更协议内容,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协议书,那么还是可以的。

2、其次,签离婚协议书后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通常事后不能再通过补充内容的方式推翻之前的约定。

实际中,一旦离婚协议书对某个方面进行约定,比如财产分割约定,事后不能再通过补充内容的方式推翻之前的约定,因为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后通常不能变更。

所以,签离婚协议书时,要么对某些问题不提,要么一次性约定清楚。

3、最后,如果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确存在较大问题,比如有些财产未能分配,那么就要及时处理。

具体地,当事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双方协商处理如果遗漏的财产较少,那么双方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避免浪费时间跟精力。

②双方起诉法院如果涉及的财产较多,双方又难以协商处理的,必要时即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离婚时就离婚问题协商后签订的文书。

而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是载明后可认定赠与行为,但需要另外签订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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