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赠与合同能否以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规定,财产赠与是无偿赠与,而财产赠与可以附义务的,但这种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不能附离婚为条件赠与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赠与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吗
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撤销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只限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
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在我国动产以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或者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船舶、车辆等),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登记等手续后,才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
动产交付以后,不动产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受赠人享有,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灭,赠与人不能再行撤销。
(二)须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及未经过公证。
由于赠与合同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不同,采取的合同形式不同,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方面也应有所区别。
如果赠与人是将其财产赠与给“希望工程”或贫困灾区,则赠与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此时就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合同,否则就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不能强迫,要双方自愿,所以虽然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附离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