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值法院处理房产分割的基本方式
(一)房屋价值的界定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
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
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 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
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
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二)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1、关于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及分割问题实践中,各地对于产权房是否系共同财产界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的进程、房产证是否取得个案有差异,这些因素都导致房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司法实践处理不一。
在北京地区,法院在分割产权房时一般会酌情考虑一套房子的实体分割,比如,将有二居室的房子判决一人一居室。
2、关于公房分割存在的问题由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职工经房改售房取得产权证的部分产权的房屋,也可能是婚前或者婚后购买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经济利益涉及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处理问题较多。
对于“部分产权”公房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取得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判断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的司法实践
1、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些法官认为,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按照房产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及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只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若系争房产是结婚登记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房屋在何时购买以及房款如何交纳。
但在分割房屋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婚姻登记之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应该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1)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
此种情况,一般认定该房系一方个人财产为宜。
(2)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
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的期待权归一方,但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宜。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房屋在分割的时候需要进行判断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的部分是不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的部分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分割的。
当然也可以一个人获得房产,对另外一个人进行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