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
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
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
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
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
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权利。
但随着当今价值观的多元化,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也越来越频繁,且一旦爆发便无法调和,这也成为离婚的重要导火索之一。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新规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条规定,也引起了许多男性的不满,认为男性的生育权被侵犯,无法得到救济。
目的在于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尊重,即各人都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即便出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向左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迫另一方放弃自己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故在该问题上谈及损害赔偿并不妥当。
但出于对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这也可以被看做对生育权的一种间接救济。
在我国的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中,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尊重,即各人都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即便出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向左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迫另一方放弃自己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无论如何我们都是要及时的在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