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育权的救济方式分别是外部侵权救济和内部侵权救济,外部侵犯生育权救济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内部侵权救济方式主要是夫妻协商解决或者是离婚。
1、外部侵权的救济当国家机关侵害女性生育权时,对生育权的救济主要时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恰当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直接判决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故意或过失致生殖健康受损的,可按侵害健康权身体权来对待,并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学原理,健康权和身体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拥有健康完整的身体就可以自然生育。
健康也包括生育健康,由于他人的过错致使自然人的生育健康受到损害,影响其正常家庭生活并导致精神痛苦,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
因此,担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时,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害公民身体权或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2、内部侵权的救济就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其救济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1)、对有关生育权产生的冲突问题协商解决。
生育权不是夫妻之间的身份权,而是夫妻各自享有的人格权。
夫妻可以就生育权的行使达成新的协议,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法,在一方侵害了对方生育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互相体谅,协商解决问题。
(2)、离婚。
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却已无法弥合的,或者双方为生育权的享有合行使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考虑离婚。
在立法上应当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生育只能是夫妻合意的行为,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生育或一方私自处分生育权的行为都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权。
如果夫妻对生育权的享有不能达成合意,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准许。
(3)、损害赔偿。
对配偶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当准予离婚后,受害方还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救济方法。
女性生育权应当依法收到保护,救济途径也分为外部侵权和内部侵权,无论那种侵权方式,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体现在违法性、损害造成的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从这几种类型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