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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引起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
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生效后,婚姻编司法解释摒弃了司法解释三的该条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为此,专业婚姻律师提醒您,对此规定,最稳妥的做法是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
如果是赠与,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用的“约定”,而不是“父母表示”,所以父母单方声明不具有效力。
如果父母只和子女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能否束约束子女的配偶,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支持,有待接下来案例中明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