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此类被扶养人应该包括:
未成年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何谓近亲属,虽未规定,但《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作了解释。
“近亲属”应包括: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
第三,赔偿权利主体限于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被扶养人,《民法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实际抚养人”的模式。
将被扶养人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将导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法定被扶养权利的人,因受害人没有实际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外,显然不合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抚养是可以申请抚养的费用,一般是由侵权方来进行承担,只要被侵权方死亡或者是不能正常的劳动,那么对于被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都是可以申请抚养的费用,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