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哪一方所有?
1、离婚子女抚养权可能归属于男方,或者是属于女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对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处理办法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有探视权的一方,发现子女的姓氏变更了,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1、有探视权的一方,发现子女的姓氏变更了,不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2、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4)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如果离婚的时候孩子的年龄不超过十八周岁,那么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需要先采取协商、或者是起诉的方式,确定离婚后具体是有哪一方来直接抚养孩子。通常情形下,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