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未成年生下孩子由谁抚养?
女方未成年生下孩子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除父母外,孙子女与祖父母的关系属于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而兄、姐属于旁系血亲关系。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说,直系血亲关系的人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因此,在都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祖父母的抚养义务。另外,法律的制定,概括性很强,带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往往先予规定。从法条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先予考虑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都设有认领和准正制度。
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得为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只需生父认领,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生父主动认领者,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其生父认领者,称为强制认领。
②准正。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的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认领或生父、生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准正。
我国《民法典》未确立对非婚生子女生父强制认领的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是受理此类案件的。起诉时,通常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生母在受胎期内有与被告同居或被强奸的事实或证据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目前,科学的鉴定方法是用人体组织细胞核进行抗原试验。经鉴定证据确凿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出生以来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女方在未成年的情况之下生下孩子,这个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应当是归属于谁,首先是可以协商来进行确定的,但是因为孩子的父母还没有成年,那么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来进行抚养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