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房产纠纷怎样解决?
1、恋爱期间房产纠纷,可以采取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起诉等。
当事人可以率先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房产纠纷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房产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恋爱期间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房产纠纷产生的类型有哪些?
1、房产纠纷产生的类型包括房屋产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
(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2、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导致房产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不管纠纷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还是其他的关系,在房产纠纷发生后,都可以采取协商、仲裁、以及起诉等方式处理。纠纷当事人,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处理纠纷的办法。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处理,都不得损害纠纷之外的第三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