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婚后经济独立离婚分割财产时将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照顾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方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保证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不能分割的,应当作价赔偿;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别人的财产,也不得分割家庭财产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收缴,不得分割。具体如何分割,一方分割多少取决于双方的具体财产。
二、婚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怎么分?
1、婚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离婚可能需要协商、或者是起诉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
(1)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并不会产生多大的争议,完全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
对于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是一定需要平等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后确定,对于无法协商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若是存在夫妻债务的,也需要采取协商、或者是起诉的方式确定离婚后债务的分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