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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  浏览: 161 次  来源:网络

一、谁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遭受直接损害的虽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但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离婚的后果,因而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其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四、离婚损害赔偿中其他重大过错有哪些

对于“重大过错”的理解,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次,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其造成了损害。这里没有要求行为的“重大”,因而只要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实施的行为。

“重大过错”包含故意和重大过失。故意的情形不用多说,如通奸、主动吸毒(不包括首次被人陷害而吸毒的)、赌博、卖淫(不包括被迫等非自愿情况)、嫖娼等都属于故意的情形。重大过失的,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非故意的行为导致流产的;夫妻日常生活中,女方非故意的行为导致男方性功能障碍,甚至不孕不育的,都可认为是“重大过失”。对于“重大过错”,应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清楚谁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了吧。需要注意的时,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一定是发生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之后的一年内。同时只能向婚姻中的过错方主张赔偿,而不能向其他第三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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