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继承权能否预先放弃?
可以,如果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并且在遗产进行处理前放弃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是,在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继承。
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继承。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二、放弃继承权后反悔,可以要求继承吗?
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参与继承,得根据以下的做法:
1、在遗产处理前,将根据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遗产。
因为在遗产处理前,还没将遗产进行分配,所以这个时候要求恢复继承遗产还是来得及的,但是毕竟是继承人自己的做法不当,所以将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据弃权一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理由,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遗产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复继承,不是绝对的。
2、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根据上述的规定,在遗产被处理之后,遗产就已经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话,那么将要耗费较大的功夫,并且对其他未弃权的继承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
因此,在遗产处理之后要求分割遗产的,将不再享有继承权。
最后,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说重新拥有。所以,要是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最好是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如果是因为受到其他继承人的欺骗,或是遭人威胁等原因放弃继承的,那么建议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维权。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民事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继承权是我国的法律赋予给每一个公民的私权利,这种私权利是可以由公民自己自由的处分的,可以选择行使,也是可以选择放弃的,但是如果是放弃继承的,此时是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和内容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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