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探望义务;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
5、起诉到法院,由法院终结执行。
一、探视权的执行难点:
1、缺乏相应的法定执行措施。探视权不能像传统权利,无法用传统的执行措施来开展执行活动,也不能对被探视的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当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更多的是通过电话要求被执行人予以协助;
2、探视权约定内容不清。由于双方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没有进行具体的约定,法院不能过多干预,在执法过程中就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的开展执行活动,只能等申请人明确探视内容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如下: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总之,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探望义务;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起诉到法院,由法院终结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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