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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关于孩子探视权法院应该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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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关于孩子探视权法院应该怎样判?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然,该条规定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

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探视权的执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二)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

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的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

(三)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

法律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探望权指的是在离婚以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是母亲一方会享有对子女的探望的权利,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仍旧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同时也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孩子探望权,除非法定特殊情形,否则直接抚养方是不能够拒绝对方的探望权应该怎样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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