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行怀孕侵犯生育权吗?
1、强行怀孕侵犯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2、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二、女性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生育吗?
女性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生育,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女方享有生育的权利,自然也包括可以选择不生育。具体如下:
1、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2、男女公民均享有生育权,女方享有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身份权中的配偶权。
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会优先保护和关注的是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3、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这个也很人性化,不会因为一方强势,一方一无所有,离婚后就真的“净身出户”流落街头。在离婚时,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酌情处理。
三、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员的时候,可以将限制生育作为招录条件吗?
1、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员的时候,不可以将限制生育作为招录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3、单位不得限制女性职员的生育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即使是夫妻关系,男方也不得强迫女方生育孩子。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对强行怀孕侵犯生育权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