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可以更改吗?
离婚日期不能变更。离婚证上面的登记日期是指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办理完毕那天的日期。也就是说,从登记离婚那天的日期开始,双方原来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了,不属于夫妻关系了。
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就是指离婚日期,也就是离婚登记申请办理完毕的日期。补办的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也仍然是离婚日期。自离婚日期之日起,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就正式解除了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就是离婚日期,即婚姻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流程是什么?
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时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根据规定,发给离婚证。
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就是离婚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在离婚登记申请上交到离婚登记机关的30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改变决定,可撤回离婚申请书。《民法典》实施后,登记离婚需要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这五步进行。
如果是夫妻之间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就离婚的主要问题协商达成一致之后,此时是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但是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是一定要书写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的,有离婚协议书的,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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