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有六种遗嘱的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各有不同的形式遗嘱的格式要求。具体形式要件如下: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缺乏见证人的,遗嘱无效。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举例而言,如若老人立遗嘱给后辈,其儿孙等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否则遗嘱无效。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即由录音设备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因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缺乏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5、口头遗嘱即由遗嘱人口头表达、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因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最新法律规定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与其他五种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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