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迁户口的一般流程是:
1、先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
2、获得同意后去到迁出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3、迁出地的派出所开出户籍证明;
4、持户籍证明和相关材料到迁入地的公安局(市级)户政科办理申请迁入;
5、工作人员核实材料后,签发《准迁证》;
6、持准迁证去到迁出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并开具迁移证;
7、持身份证与迁移证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迁户口一般需当事人向预备迁入辖区的户籍登记中心申请准迁,领取准迁证。然后本人或户主向户籍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注销户口。最后当事人持注销证,到准迁地申请户籍登记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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