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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结婚登记处是否能够做财产公证

发布时间:  浏览: 137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结婚登记处是否能够做财产公证

民法典对结婚登记处能否做财产公证没有作出规定,而结婚登记处只办理婚姻登记,是不处理财产公证的。做财产公证应该到公证机关办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能够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能够适用前款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知道,婚姻登记机关只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而不会处理财产公证业务的。

当事人想做财产公证的,应该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财产公证,如果是不动产的,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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