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怎样做婚姻关系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关系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申请办理婚姻关系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
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⑶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了解到民法典是没有规定怎样做婚姻关系公证的,办理婚姻关系公证需要男女双方带上相关材料到公证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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