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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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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和原因不同。

是对违法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之前或之时就存在;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请求权主体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无权。

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

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程序不同。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程序进行。

而离婚,一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程序进行。

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

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也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婚姻还有可撤销的婚姻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程序进行。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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