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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管辖的特殊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92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登记的管辖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

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结。

4.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高婿诉讼,按原吉住所地确定管缩,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离婚登记要注意什么

实践中处理离婚登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离姓台,双方因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2)夫妻双方为了各自的或共同的目的进行假离婚登记,后发生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

综上所述,离婚一般情况是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但离婚也是可以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址的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前提是带的资料要稍微比在管辖地多一些,且双方还可以通过诉讼来进行离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离婚登记的管辖的特殊规定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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