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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与精神病配偶离婚?

发布时间:  浏览: 120 次  来源:网络

一、是否可以与精神病配偶离婚?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能够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当夫妻一方提出与精神病人离婚时,精神病人成为被告。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二、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来讲,就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才行,不然最终可能无法判决夫妻离婚。

总的来说,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完全可以起诉离婚。但是起诉离婚只是开启了离婚漫长之旅的大门,离婚远远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司法实践中,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要保障患有精神病一方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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