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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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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般是在上世纪我国尚未形成体系和成熟的时候而进行登记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强制结婚,未成年婚姻等都是属于无效婚姻,这些都是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或者此段婚姻都是无效的。

无效婚姻可以申请无效,可以撤销婚姻可以申请撤销,两者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两者的形成的原因不同,请求权人不同,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等,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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