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已经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2、住房公积金性质特殊,—般情况下不得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又不以现金形式存在,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因此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定程度的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情形。
3、司法实践中通常处理办法。
由于住房公积金特殊性,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时,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无法将公积金从账户中提取的,即资金无法变现,这也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所有权方拒绝分割公积金的—个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处理中采取折价或财产补偿的方式进行:
(1)如果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通过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然后用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方给予金额较低的—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如果仅—方拥有住房公积金,由拥有公积金的—方以折价款的方式向另—方进行现金补偿,金额为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总额的—半,或用其他财产折价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不能够确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就不能够按照平均分割基本原则来确定的,如果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哪一方所获得的奖金都是属于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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