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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50 次  来源:网络

一、登记离婚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1、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6)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2、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3、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实际上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有什么快速离婚的方式,如果其中一方当事者同意离婚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来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但目前是需要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如果是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话,就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二、离婚拆迁款的分配方式是什么?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的份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感情不和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予以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协商分割拆迁款,如果是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此时就只能由人民法院予以分割。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登记离婚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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