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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综上,只要男女双方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前有疾病的婚姻在申请可撤销前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行为溯及婚姻关系形成时,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共同生活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参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无过错方有权针对婚姻的无效或者撤销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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