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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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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一般违反民法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宜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就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应当特别慎重。

由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立法的基本精神,深人调查研究,对暴力干涉作全面的理解,不能只从形式上看有了暴力行为就认定是犯罪,而应当把暴力手段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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