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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目前很多人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说目前存在这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因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想要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的话是可以的,这就是属于离婚,但是如果说婚姻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着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是可以确认婚姻无效。当然因为胁迫或者是因为欺诈所产生的婚姻关系,也是属于一种可撤销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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