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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不管是再婚、还是首次结婚,男女双方都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的材料,对于因户口依旧落在前夫家等的原因不能提交户口本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若是无法出示身份证,也可以出示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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