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遗嘱信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信托关系即告终止,信托机构的责任自行解除。
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信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信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信托机构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信托,信托就宣告终止。
2、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4)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5)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名下有合法财产的公民,在订立有效遗嘱之后,可以委托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执行人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在遗嘱订立者死亡之后,信托机构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执行遗嘱。根据规定,遗嘱在被执行之前,需要先鉴定遗嘱是否已经满足了形式、实质要件,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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