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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收益为共有

发布时间:  浏览: 151 次  来源:网络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对“离婚后怎样认定遗漏财产”问题的解答。

离婚后如果发现遗漏财产,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造成财产清算遗漏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定重新划分,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起诉,请求再次清算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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