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取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效劳的权力,我国法律规则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自在而担任地决议生育子女的时刻、数量和距离的权力。
(二)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公民有权力挑选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轻视。
(三)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对等的权力。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两边的一起行为,不可能依托单独完成。因而,一方不能逼迫另一方完成这个权力,这个权力应当是以两边洽谈为根底,两个人一起的志愿才干完成。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足并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能够自在决议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取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证权力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取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力。计划生育技能效劳人员应当辅导实施计划生育的公民挑选安全、有用、适合的避孕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与义务,且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关于生育权的问题说到底最终的权利归属还是归属于妻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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