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什么
不能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放弃财产继承权办理需要的材料都有什么
申请放弃遗产继承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房产证等要继承的遗产证明;
3、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必须当场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书写并签字,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般来说,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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